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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解读:如何保护旅游者自身权益

2013-09-09 11:09   来源:

内容摘要:旅途,除了可以让人放松心情、远离喧嚣、丰富阅历、欣赏美景之外,还有可能遭遇被迫购物、争吵等闹心事。出现问题并不可怕,...

  旅途,除了可以让人放松心情、远离喧嚣、丰富阅历、欣赏美景之外,还有可能遭遇被迫购物、争吵等闹心事。出现问题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在发生问题时如何去解决问题、保护自身权益,做到有法可依。那么让我们一起去看看即将于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究竟能给消费者带来什么呢?

 

【案例一】“869元杭州及周边六日游,只有3个购物点,绝不含隐性消费、强迫消费。”面对诱人的广告,黑龙江的小孙立即就报了名,为了保险起见,他还与旅行社签订了合同。
然而,当飞机落地之后一切都变了样。旅行团坐着大巴车还没到千岛湖景点,就被拉了回去,购物行程也由此拉开序幕。翡翠玉器、茶叶店、丝绸店……合同上白纸黑字的“3个购物点”愣是变成了10来个。 

  对于那些“一毛不拔”或者极其“吝啬”的游客,导游也一一进行了面谈:“你们怎么这样?出来玩不就是消费的吗,如果你们不买,休想回去!”就这样,6日的旅游变成了6日购。
【条款】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案例二】广东小伙王某报团准备到云南游玩,却在途中出了车祸。当王某向旅行社要求赔偿时,被几方踢起了皮球:旅行社称,车不是他们开的,而且旅游团已经转包给了地接社,不应赔偿;地接社称,王某并未与他们签订合同,损失不该由他们承担;客运公司称,伤者是在旅游时出的事,应该找旅行社索赔。王某索赔无门,只能将两家旅行社都告上了法庭。 

【条款】第七十一条: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但是,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案例三】前段时间,湖南省凤凰古城景区整体打包收费,“五一”小长假,凤凰古城遭遇了游客“用脚投票”,游客数量大大降低。 

【条款】第四十三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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