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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规范阻止保险领域案件责任人员出境工作

2011-03-31 16:12   来源:中保网·中国保险报

内容摘要:近日,保监会在《关于规范阻止保险领域案件责任人员出境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强调,对保险领域案件责任人员采...

  近日,保监会在《关于规范阻止保险领域案件责任人员出境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强调,对保险领域案件责任人员采取阻止出境措施前,保险监管机构应当认真调查核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则上只有在案件责任人员对所任职保险公司的重大风险负有直接责任,且其出境可能对风险处置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方可对其采取阻止出境措施。

  根据《保险法》第154条的规定,保监会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依法对保险领域案件责任人员采取阻止出境措施。《通知》规定,案件责任人员是指保险公司(包括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处于整顿、接管、撤销清算期间,或出现重大风险时,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通知》规定,案件责任人员属保险公司法人机构或该案件由保监会调查处理的,由保监会直接决定是否采取阻止出境措施。保监局在处置重大风险时,需对案件责任人员采取阻止出境措施的,应当向保监会申请,由保监会决定是否对其采取阻止出境措施。

  保监局和保监会相关部门阻止案件责任人员出境,应填写《阻止保险领域案件责任人员出境布控申请表》,报经保监会领导批准后,由保监会稽查局填写《边控对象通知书》,送公安部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阻止案件责任人出境手续。已经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的案件责任人员,由公安、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阻止案件责任人员出境的期限一般为3个月,需要延长控制期限的,应当在原控制期限内,按上述程序申请续控。在阻止案件责任人员出境期间,保险监管机构应依法调查核实有关问题,明确并追究案件责任人员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通知》规定,被阻止出境的案件责任人员所在保险公司已经整顿、接管、撤销清算完毕,或重大风险事项已经处置完毕,案件责任人员已承担相应的责任后,保险监管机构应及时解除阻止出境措施。

  保监局和保监会相关部门申请解除阻止案件责任人员出境的,应当填写《阻止保险领域案件责任人员出境撤控申请表》,报经保监会领导批准后,由保监会稽查局填写《撤控对象通知书》,送公安部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解除阻止案件责任人员出境手续。

  《通知》还规定,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案件责任人员采取阻止或解除出境措施的,参照保险公司案件责任人员阻止或解除出境的相关规定执行。对保险领域重大风险负有直接责任的其他人员,以及对出现重大风险的保险中介公司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需采取阻止出境措施的,由保监会会商公安机关后阻止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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